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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充电】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29  浏览次数:194
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件新政办发〔2016〕182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6〕182号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电化新疆”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扩展我区电能消纳空间,推动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电动汽车发展战略部署,落实自治区电化新疆战略决策,充分发挥新疆低电价优势,加强规划指导,因地分类施策,完善标准体系,强化政策引领,创新发展模式,发挥市场作用,系统科学地构建与电动汽车发展相适应的,高效、开放、统一、多元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将充电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从发展全局的高度进行整体统筹,建立政府部门与企业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群策群力、合作共赢的系统推进机制。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根据各地(州、市)发展实际,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加大交通、市政、电力等公共资源整合力度,优先在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方面取得突破。
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着眼于电动汽车未来发展,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类有序推进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
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严格执行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的国家标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健全电动汽车和充电设备的产品认证与准入管理体系,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
依托市场,创新机制。鼓励地方政府与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持续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创新,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鼓励企业结合“互联网+”,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创造更多经济社会效益。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初步形成以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为中心,以50万以上人口城市为支点,以主要公路沿线为链条的全疆统一充电网络,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满足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二、加大建设力度
(四)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地(州、市)以《自治区“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为依据,结合地区实际,由各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经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土部门,联合制定本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并将有关要求纳入城乡规划。要以公交及出租车场站、单位停车场、用户居住地停车场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逐步改造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到2020年其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五)建设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创新商业模式,充分调动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居民区充电设施的积极性,允许物业服务公司以多种形式获得居民区公共充电设施收益权。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物业服务公司要做好相关配合和保障工作。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六)建设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满足单位配备电动汽车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各地可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鼓励有关单位创新合作模式,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建设充电设施,并获得相应收益。
(七)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适当配备移动充电设施。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社区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
(八)建设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应从城市中心向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大学、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充电设施,探索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特许经营。
(九)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站。在全疆电动汽车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后,适度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建设城际快充站,以满足电动汽车城际、省际出行需求。
三、完善服务体系
(十)统一充电设施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充电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一系列标准,实现全疆充电标准统一。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明确防火安全要求。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志体系。
(十一)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鼓励围绕用户需求,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业务。
(十二)建立互联互通促进机制。严格全疆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开展充电设施互操作性的检测与认证。构建全疆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为制定实施财税、监管等政策提供支撑。
(十三)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力度,做好电网增容服务,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设置专用接入网报装服务窗口,简化服务流程,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十四)创新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整车企业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零售、餐饮、娱乐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强化支撑保障
(十五)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各地(州、市)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需在所在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十六)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加大争取中央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力度,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督促各地尽快制定有关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的政策预期。在产业发展初期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当地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当地相应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各地充分发挥新疆电力资源丰富的有利条件,利用市场手段打造充电服务低电价优势。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电动汽车充电期间不再另行收取停车费用。
(十七)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各地(州、市)要有效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及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鼓励各地以一定期限内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先期引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服务企业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促进各地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
(十八)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并取得相应收益。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十九)加大业主委员会协调力度。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按照管理办法,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据管理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的流程。鼓励物业管理公司独资或入股建设、运营充电设施。支持有条件的个人、单位在小区或单位内部停车场进行充电设施的建设,物业公司做好配合和服务工作。
(二十)加快充电设施装备制造业发展。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围绕电池、电机、电控、整车、关键零部件及材料、装备、配套设施和相关技术服务业等全产业链各环节,制定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产业链建设计划。对于薄弱和缺失环节,瞄准国内外知名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引资,打造完整均衡的产业链。
(二十一)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做好组织实施
(二十二)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2017年6月底前发布各地(州、市)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大示范推广力度。结合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要,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优先在公交、物流、环卫、公务、旅游等领域开展试点示范。优先在人口密集、汽车保有量大、电力资源丰富的地(州、市)政府所在地开展试点示范。在示范项目中要充分发挥现有公共设施的作用,加强政企合作,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与配套政策,探索各种先进适用充电技术,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经验,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普及。
(二十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十五)形成合力协同推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强化对各地的指导与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从严格标准执行、理顺价格机制、加强供电监管、促进互联互通、引入社会资本等方面加快完善充电服务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要分别从规划建设标准、设施用地、消防安全和交通标志等方面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有利条件;财政厅、金融办、银监局、保监局要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强化金融服务与保障等方式,增强社会资本信心。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要分别指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经信委、交通运输厅、旅游局,以及市政环卫等部门要做好电动汽车推广工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工作。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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