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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起实施!在海口从事网约车经营应符合这些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8  浏览次数:1152
核心提示:《细则》明确,在海口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细则》明确,在海口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鼓励规模化运营;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用户资金管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网约车运营数据传输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交办运〔2016〕180号)要求,并接入本市人民政府监管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还应当提交已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线下服务能力材料。



海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细则》要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应采用7座及以下新能源汽车,主要有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2年,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三)网约车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近似;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在海口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未在《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吊销期限内;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细则》指出,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



(二)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在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



(三)无法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变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四)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五)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该个人《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此外,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细则》还指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详细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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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2021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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